被告河南省普众康医药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货栈街34号。
法定代表人李宝林。
被告贵州盛世康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与杭州路交叉口京海大厦一楼。
法定代表人姚向辉。
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原告赵世月诉被告河南省普众康医药有限公司、贵州盛世康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世月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世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赵世月承担。
审 判 员 张亚丽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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