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遵义众成果蔬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地址:板桥镇板桥村周家湾组19号。
法定代表人曹霜棋。
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原告周玲诉被告遵义众成果蔬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退伙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玲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玲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3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经院领导批准免收2000元,由原告周玲承担1130元。
审判员 张亚丽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钟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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