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白沙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黄邦模,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向佑,男,苗族,住遵义市汇川区。
被告黄菊秋,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原告遵义鸣凤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菊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遵义鸣凤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鸣凤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鸣凤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亚丽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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