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吴定亚,女,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原告王宗荣诉被告吴定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宗荣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宗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宗荣承担。
审 判 员 张亚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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