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正才诉重庆市佳润音响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1:03
原告唐正才,住遵义市。

被告重庆市佳润音响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公园路19号8-1(博顿美锦大酒店8楼)。

法定代表人田时郡,职务:总经理。

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唐正才诉被告重庆市佳润音响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张亚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正才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正才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准许原告唐正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唐正才承担。

审判员  张亚丽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钟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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