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士伦诉黎名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1:03
原告潘士伦,男,苗族,住贵州省凯里市华联路。

被告黎名珊,女,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原告潘士伦诉被告黎名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潘士伦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士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潘士伦承担。

审 判 长  张亚丽

人民陪审员  王汝健

人民陪审员  佘大其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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