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8-31 21:03
申请人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13350XXXX。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庆达路655号。

法定代表人陆企亭,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涌飞,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系该公司业务员。

申请人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9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经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1300052/23423041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承兑汇票记载事项为:出票人为中建四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行为重庆银行遵义支行,出票金额为人民币陆拾玖万柒仟零肆拾肆元捌角伍分(697044.85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9月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3月5日,收款人为黔南州都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开户行为工行都匀桥城支行);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00元,由申请人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正玉

审判员  张亚丽

审判员  王 梦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钟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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