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禄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1:03
原告张德禄,男,汉族,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代理人袁颜平,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4113XXXX。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开发区乌江大厦一楼。

负责人张家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雄刚,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原告张德禄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德禄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德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德禄承担。

审判员  张亚丽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钟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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