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雪梨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人身损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1:02
原告党雪梨,住遵义市。

法定代理人党越,系原告父亲。

委托代理人汤羹尧,遵义市汇川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76XXXX。

地址:遵义市中华路61号。

负责人朱坤宇,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剑波,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党雪梨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张亚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党雪梨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党雪梨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准许原告党雪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党雪梨承担。

审判员  张亚丽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钟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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