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1:02
原告贵州金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2215XXXX。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路176号嘉信华庭5F室。

法定代理人熊自立,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建平,贵州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昌丽,贵州泽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1434XXXX。

地址:遵义市汇川大道移动公司。

负责人:杨杰,职务:总经理。

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受理原告贵州金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金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金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10元,依法减半收取2605元,由原告贵州金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亚丽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钟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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