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盛刚诉梁洁、杨春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8-31 20:53
原告杨盛刚,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张洪平,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叶新。

被告梁洁,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杨春雪,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原告杨盛刚与被告梁洁、杨春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盛刚及委托代理人张洪平、张叶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洁、杨春雪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盛刚诉称,2014年5月4日,被告梁洁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并出具借条,原告于当日委托刘建平向梁洁支付借款450000元,并约定2014年7月4日返还全部借款。但还款期间届满,被告未偿还任何借款,另两位被告系夫妻关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45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从2014年7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梁洁、杨春雪经本院公告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举证。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4日,原告杨盛刚与被告梁洁自行协商签订借款合同、还款承诺,约定被告梁洁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间为2014年5月4日到2014年7月4日,借款月利率为4%。同日,原告杨盛刚委托案外人刘建平通过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转款450000元给被告梁洁,梁洁向原告出具500000元的借条。还款期间届满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另查,被告梁洁与杨春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2007年4月6日到2015年1月9日。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约定的还款期间届满,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本案中,虽然被告梁洁向原告出具500000元金额的借条,但原告杨盛刚实际支付借款450000元,被告梁洁应偿还原告杨盛刚本金450000元。对原告杨盛刚主张被告梁洁从2014年7月5日起到本息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经查,被告梁洁向原告杨盛刚借款时与杨春雪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杨春雪应对以上债务负连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洁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盛刚借款本金450000.00元,并支付从2014年7月5日起到本息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二、被告杨春雪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8060.00元,公告费400.00元,共计8460.00元,由被告梁洁、被告杨春雪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周仁伟

人民陪审员  钟光荣

人民陪审员  王汝健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德均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