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芹,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遵义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地址:遵义县。
法定代表人陈华良。
被告谢华高,住遵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金速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谢华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金速来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金速来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金速来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0元,经本院准予免收。
审判员 周仁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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