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某某诉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0:52
原告敖某某,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韩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敖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敖某某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敖某某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0元,经本院准许免收1620元,由原告敖某某承担1000元。

审判员  周嵩松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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