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陈涛,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邹兵,住贵州省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王建华,贵州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万诉被告谢邹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万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金万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金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金万承担。
审判员 周嵩松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何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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