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万诉谢邹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0:52
原告张金万,住贵州省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陈涛,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邹兵,住贵州省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王建华,贵州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万诉被告谢邹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万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金万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金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金万承担。

审判员  周嵩松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何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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