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明建,住四川省广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中伟与被告陈明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中伟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中伟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中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中伟承担。
审判员 周嵩松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叶尉义
")被告陈明建,住四川省广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中伟与被告陈明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中伟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中伟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中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中伟承担。
审判员 周嵩松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叶尉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