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仕金诉余先孟等交损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0:52
原告沈仕金,住贵州省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陈赢,遵义市汇川区泗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余先孟,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余先尧,住贵州省。

委托代理人徐贤芳,贵州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铭刚。

被告重庆达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大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仕金诉被告余先孟、余先尧、重庆达康汽车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仕金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仕金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仕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仕金承担。

审判员  周嵩松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何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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