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遵义光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地址:遵义市汇川区广州路路口。
法定代表人邓忠煜。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茂恒,与被告遵义光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茂恒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茂恒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茂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茂恒承担。
审判员 周嵩松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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