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旭,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告蒋依含,贵州省遵义市人。
被告封琪波,贵州省湄潭县人,住遵义市湄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与被告张旭、蒋依含、封琪波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文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文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文承担。
审判员 周嵩松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叶尉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