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朱福月,住贵州省湄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东与被告朱福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友坤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东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蒋东承担。
审判员 周嵩松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 越
")被告朱福月,住贵州省湄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东与被告朱福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友坤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东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蒋东承担。
审判员 周嵩松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 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