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东诉朱福月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0:51
原告蒋东,住贵州省湄潭县。

被告朱福月,住贵州省湄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东与被告朱福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友坤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东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蒋东承担。

审判员  周嵩松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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