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安富。
委托代理人唐永贵。
被告李文兵,住遵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红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文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红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红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红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红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周嵩松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何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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