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陈德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龙波,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荣昌,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蒲建军,四川省泸州市人,住贵州省正安县。
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遵义文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蒲建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遵义文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文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周 洲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德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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