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青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洪平,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叶新。
被告张国良,江苏省邳州市人,住将苏州邳州市。
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遵义清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国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遵义清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清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周洲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田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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