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小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健民。
被告周勇,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遵义市燕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遵义市燕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燕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周 洲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德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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