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郭桂林,贵州崇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名珊,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恒诉被告黎名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恒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3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3650.00元,由原告杨恒承担。
审判员 周 洲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超铨
")委托代理人郭桂林,贵州崇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名珊,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恒诉被告黎名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恒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3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3650.00元,由原告杨恒承担。
审判员 周 洲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超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