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李元蒙,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伍洪,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韩平,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永松,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仕军,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云贵诉被告伍洪、曹仕军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云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00元(己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吴云贵承担。
审判员 周 洲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刘超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