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顺文诉朱克良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0:49
原告杨顺文,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朱克良,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顺文诉被告朱克良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顺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0元(己减半收取),由原告杨顺文承担。

审判员  周 洲

二○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超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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