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朱克良,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顺文诉被告朱克良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顺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0元(己减半收取),由原告杨顺文承担。
审判员 周 洲
二○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超铨
")被告朱克良,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顺文诉被告朱克良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顺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0元(己减半收取),由原告杨顺文承担。
审判员 周 洲
二○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超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