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袁发新,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惠敏诉被告袁发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惠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0元(己减半收取),由原告唐惠敏承担。
审判员 周 洲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超铨
")被告袁发新,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惠敏诉被告袁发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惠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0元(己减半收取),由原告唐惠敏承担。
审判员 周 洲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超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