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庆香诉李庆军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0:48
原告李某甲,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李某乙,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继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80元,经院长批准,免交200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周 洲

人民陪审员  何秀英

人民陪审员  刘幸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德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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