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芬诉赵九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0:48
原告王小芬,贵州省遵义市人, 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代理人郑勇,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德阳。

被告赵九群,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小芬诉被告赵九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小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依法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王小芬负担。

审 判 长  周 洲

人民陪审员  刘幸福

人民陪审员  徐明良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田 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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