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郑勇,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德阳。
被告赵九群,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小芬诉被告赵九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小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依法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王小芬负担。
审 判 长 周 洲
人民陪审员 刘幸福
人民陪审员 徐明良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田 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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