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杨志群,贵州省遵义县人。系原告马贵义之母。
委托代理人杨永丽,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治勇,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
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贵义诉被告唐治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贵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马贵义承担。
审判员 周 洲
二0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刘超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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