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马贵同,个体户,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马文金,个体户,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川诉被告马贵同、马文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桂川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游红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磊
")被告马贵同,个体户,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马文金,个体户,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川诉被告马贵同、马文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桂川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游红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