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暴诉贵州赤天化正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0:45
原告周暴,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赤天化正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贵州省赤水市化工路49栋附2栋7号。

被告贵州赤天化正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化工路。

法定代表人胡建秋,总经理。

原告周暴诉被告贵州赤天化正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周暴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暴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周暴承担。

代理审判员  游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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