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马文金,建筑从业者,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刘波诉马文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波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波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刘波承担。
代理审判员 游红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磊
")被告马文金,建筑从业者,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刘波诉马文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波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波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刘波承担。
代理审判员 游红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