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0:43
原告丁某某,女,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

被告李某某,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址同上。

原告丁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某某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丁某某承担。

审判员  林蓉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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