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远江,男,199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
原告裴贤洪诉被告王远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裴贤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裴贤洪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裴贤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0元,减半收取1,500.00元,由原告裴贤洪承担。本院退回原告裴贤洪案件受理费1,500.00元。
审 判 长 游 红
人民陪审员 郭坤伦
人民陪审员 付永光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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