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马文平,男,198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
原告王军诉被告马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军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军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00元,减半收取1,450.00元,原告王军自愿承担。本院退回原告王军案件受理费1,450.00元。
审 判 长 游 红
人民陪审员 胡朝贵
人民陪审员 付永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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