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孝益。执业证号:×××。
被告邓某某,住贵州省盘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蒙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孝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蒙某某诉称,原告蒙某某与被告邓某某于2011年7月12日经盘县羊场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12年7月18日生育男孩邓某韬。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邓某某有赌博恶习。2013年3月被告因赌博挪用红果同源汽修厂的钱而被盘县公安局红果派出所传唤接受讯问,双方为此发生争吵。2013年4月,原告因争吵后便回到贵州省独山县基长镇秀峰村娘家,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所生男孩邓某韬原告蒙某某自愿抚养,不要被告邓某某给付孩子抚养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共同债务,双方也没有个人财产。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蒙某某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户口本及出生医学证明各一份。拟证实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孩子的出生时间。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拟证实原、被告登记结婚的事实。3、贵州省独山县基长镇秀峰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贵州省盘县羊场乡齐家寨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各一份。拟证实原、被告于2013年4月至今分居生活的事实。4、贵州省独山县基长镇出具的计生诚信证明、贵州省盘县羊场乡出具的计生诚信证明各一份。拟证实原、被告系计生诚信户的事实。5、贵州省盘县公安局红果派出所出具的讯问笔录两份。拟证实被告赌博欠钱被讯问的事实。
被告邓某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对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及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贵州省独山县基长镇秀峰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贵州省盘县羊场乡齐家寨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贵州省独山县基长镇出具的计生诚信证明、贵州省盘县羊场乡出具的计生诚信证明以及贵州省盘县公安局红果派出所出具的讯问笔录,上述证据客观、真实、合法,符合证据“三性”规定,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蒙某某与被告邓某某于2011年7月12日经贵州省盘县羊场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12年7月18日生育男孩邓某韬。2013年3月,被告因赌博挪用盘县红果同源汽修厂的钱而被盘县公安局红果派出所传唤讯问,双方为此事发生争吵。2013年4月,原告蒙某某因与被告邓某某争吵后便带上孩子邓某韬回到贵州省独山县基长镇秀峰村娘家,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4月21日,原告遂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所生男孩邓某韬原告蒙某某自愿抚养,不要被告邓某某给付孩子抚养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共同债务,双方也没有个人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蒙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登记结婚并生育孩子,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应互敬互爱,和睦相处,共同哺育子女健康成长,共同维护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但双方却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从2013年4月起,原告便带上孩子回到贵州省独山县基长镇秀峰村娘家,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分居时间已经长达两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并自愿孩子且不要被告给付孩子抚养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蒙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
二、原告蒙某某自愿抚养婚生男孩邓某韬,不要被告邓某某给付孩子抚养费;
三、被告邓某某有探望孩子邓某韬的权利,原告蒙某某应提供方便;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审 判 长 张成富
人民陪审员 杨忠亮
人民陪审员 刘英发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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