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厚友诉杜燕飞离婚纠纷判决书

2016-08-31 20:36
原告孙某某。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杜某某,贵州省水城县人,住水城县,现下落不明。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1月8日在水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结婚。但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够,婚后经常发生吵闹,被告在2013年2月就外出至今,原告四处寻找,均没有被告的音讯。原、被告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没有孩子,现原、被告双方已分居两年有余,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向法院提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孙某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第一组,结婚证,用以证明原、被告的结婚时间及双方分开时间太长;第二组,原告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第三组,水城县蟠龙镇二道岩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两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原来在一起时经常吵闹。

被告杜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及证据。

对本案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对原告孙某某提交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及户口本、水城县蟠龙镇二道岩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其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相关,且被告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本院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予以认定。

通过以上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杜某某于2010年11月8日经登记结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打闹,被告杜某某因此于2013年2月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

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未生育孩子。

本院认为:被告杜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及证据,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的权利。同时,其与原告孙某某于2010年11月8日经登记结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并于2013年2月即独自离家外出至今,加之原、被双方在至今已达四年有余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未生育小孩,故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仕刚

人民陪审员  杨洪军

人民陪审员  熊兴华

二 〇 一 五 年 七 月 二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陈 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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