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XX 诉被告龙XX 离婚纠纷判决书

2016-08-31 20:33
原告欧某某 。

被告龙某某 。

原告欧某某 诉被告龙某某 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龙方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某某 、被告龙某某 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某某 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月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同年6月10日到盘信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10月4日生育女孩龙佳慧。因生育的是女孩,被告及他的家人看不起原告。2011年原、被告一起去广东普宁打工,在普宁呆一个星期左右,被告因身体不好,就回家了。因此,就只有原告和被告家人在外面打工。在打工期间原告与被告母亲争吵,被告母亲叫原告回来和被告离婚。回家后,原告与被告到政府去办理离婚手续,因政府那时没有离婚证本子。我们没有离成,当时我们就吵了一架,然后就各自分开了。直到2014年,被告对原告不管不问。原告才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小孩由被告抚养,如被告不愿意抚养则由原告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龙某某 辩称:原、被告于2009年1月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同年6月10日到盘信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10月4日生育女孩龙佳慧。农历2011年10月18日原、被告去广东普宁打工,因为身体不好,被告就回家治疗。后来原告就回来要求和被告离婚,我们先去民政局,因为民政局没有本子了,所以我们就去了法庭。法庭工作人员劝我们先回去自行协商,然后我们就离开了。离开后我们就去街上吃早饭。饭后,被告就跟原告说,我们不要离婚了,回去好好生活算了,原告叫被告给她时间考虑。之后,原告叫被告送她到被告姐家玩几天,当时原告还拿得100元给被告。第二天被告就打电话给其姐姐找原告,被告姐姐说原告已经回家了。等到晚上还没见原告回家,被告就去原告父母家找,没有找到。后来被告打电话,原告的电话一直是处于关机。晚上再打电话已联系上原告,原告说在铜仁打工。第二天,被告就去法庭反映说,被告已经无法联系了。被告一直希望原告回来照顾小孩,被告可以打工养活她们,被告对原告的感情一直没有变,也不同意和原告离婚。

原告欧某某 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证明其诉讼主张:

1、身份证复制件一份。证明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事实。

2、证实一份。证明2011年12月后原告一直在娘家生活至今。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龙某某 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认为被告和原告还有感情,被告一直在找原告,但找不到,被告也问过原告家人,但他们不肯告诉被告。

被告龙某某 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明其辩解理由: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身份情况。

2、户口复制件一份。证明小孩龙家慧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欧某某 对证据1、2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月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同年6月10日到盘信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10月4日生育女孩龙佳慧。2011年原、被告去广东普宁打工。在打工期间被告因身体不好,就回家治疗,原告继续留在普宁打工。原告在打工期间与其被告母亲发生争吵,之后,原告就回家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双方到盘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办理离婚登记,但未办理成功。从此,原、被告就各自分开生活。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现原告以分开期间被告对其不管不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女孩龙家慧由被告抚养,如被告不愿意抚养则由原告抚养,女孩的各项负担由原告承担;3、案件受理费原告自愿承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并生育有女孩龙佳慧。婚后因琐事发生纠纷,应采取相互交流和沟通的方式解决家庭矛盾,不应一味采取冷战和分居生活的处理方式,如原、被告均能站在稳定家庭关系,珍惜夫妻感情,顾惜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和家庭生活、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相互沟通和包容,妥善解决好因家庭琐事产生的纠纷和隔阂,夫妻和好是非常有可能的。原告向被告提出离婚请求,但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应视为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为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有利子女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欧某某 与被告龙某某 离婚。

本案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欧某某 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龙方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龙寄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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