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锋诉蒲正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0:26
原告王建锋,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律师,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蒲正华,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范育树,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 无业,住四川省泸州市。

原告王建锋与被告蒲正华、范育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建锋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锋申请撤诉,系其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建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建锋承担。

代理审判员  王明富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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