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贞伦与王国语申请司法确认裁定书

2016-08-31 20:19
司法确认裁定书

申请人卢贞伦,男,布依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卢文龙(系卢贞伦之长子),男,布依族,农民。

申请人王国语(系死者祝付臻之父),男,苗族,农民。

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卢贞伦、王国语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龙祥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查明,申请人卢贞伦、王国语因医疗责任事故纠纷,于2015年3月9日经惠水县摆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甲方卢贞伦之长子卢文龙同意赔偿乙方祝付臻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含火化等费用)等总计人民币壹拾伍万捌仟元整(¥:158000.00);同意支付给乙方遗体保管费(龙里殡仪馆)人民币叁仟元(¥:3000.00);

二、付款方式:协议签订之日由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其余伍万捌仟元(¥:58000.00)甲方于2015年3月20日前全部付清。遗体保管费人民币叁仟元(¥:3000.00)由甲方于2015年3月10日兑现给乙方;

三、乙方负责自行办理死者的相关善后事宜,甲方概不负责;

四、调解之后,卢贞伦对祝付臻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终结,王国语自愿放弃尸体鉴定和对卢贞伦相关法律责任的追究;

五、调解之后当事人双方各自约束好自己的家人及亲朋好友,不再以此事为由再次滋事,挑起事端者负全部责任;

六、本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各方当事人应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及终止协议内容。

本院经审查,确认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卢贞伦、王国语于2015年3月9日达成的上述协议有効。

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龙 祥  

二O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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