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鄢某某诉被告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8-31 20:13
原告鄢某某,公民身份号码×××,住贵州省盘县。

被告吉某某,公民身份号码×××,住贵州省盘县,现下落不明。

原告鄢某某诉被告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国红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翠兰、朱光华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在本院城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某某经贵州法制生活报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鄢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7月23日经盘县两河乡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为婚字第45号。婚后于1995年3月16日生育女孩鄢某飞,1999年5月21日生育男孩鄢某涛。婚后感情一般,两人常年在异地打工,没有在一起生活,只是过年时才一起回家,年复一年,双方感情出现裂痕。2012年被告吉某某向盘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起诉离婚,原告未同意后,导致原被告感情彻底破裂,被告吉某某于2013年9月初自行外出至今未归。现请求依法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鄢某涛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承担孩子抚养费;3、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平房三间100平方米,价值人民币50 000元由原告享有;共同债务人民币56 000元(用于建房和购车)由原告偿还;4、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1、2015年5月11日盘县两河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公室出具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结婚的事实;2、户口薄复印件,用以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及生育女孩鄢某飞、男孩鄢某涛的事实;3、2015年5月11日盘县两河乡鄢官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吉某某外出至今未归的事实;4、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

被告吉某某未提出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被告有哪些共同财产?有多少共同债务?

对鄢某某提举的证据的分析与认定:鄢某某提交的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真实、合法、与本案相关联,予以认定,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通过对证据的分析认定以及原告鄢某某的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被告于1994年7月23日经盘县两河乡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结婚字号为婚字第45号。1995年3月16日生育女孩鄢某飞,1999年5月21日生育男孩鄢某涛。婚后感情一般, 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感情纠纷,2012年被告吉某某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判决驳回吉某某的诉讼请求,被告吉某某于2013年9月初外出至今未归,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原告鄢某某与被吉某某结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感情纠纷,吉某某于2012年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也不能相互谅解,仍然搞不好夫妻关系,被告吉某某于2013年9月外出未与原告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鄢某某主张与被告吉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鄢某涛的抚养问题,因吉某某下落不明,应由原告鄢某某抚养为宜。关于原被告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的问题,因原告鄢某某未提交证据,本院不宜处理,但可待吉某某出现后另行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鄢某某诉与被告吉某某离婚,准予离婚。

二、原告鄢某某与被告吉某某所生男孩鄢某涛由原告鄢某某

抚养。

三、驳回原告鄢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鄢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在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审 判 长  蒋国红

人民陪审员  杨翠兰

人民陪审员  朱光华

二Ο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毛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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