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久洪与刘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0:12
原告汪久洪,个体户,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刘均平,个体户,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久洪诉被告刘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久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久洪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久洪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汪久洪承担。

审判员  刘方平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凌东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