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锦天酒店服务有限公司诉黄志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8-31 20:10
原告贵州锦天酒店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涂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耀辉、何蕾,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志伟。

委托代理人陈德平、范琴英,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锦天酒店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程耀辉、何蕾,被告黄志伟及其委托代理人范琴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贵州锦天酒店服务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12年5月1日通过支票转款给被告6万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返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万元。

被告黄志伟辩称:被告从未向原告借款。原告因资金困难,其法定代表人涂萍以个人名义向被告借款,中途还款部分是涂萍个人账户还款,部分是锦天酒店服务公司和锦天假日酒店公司转账还款。双方于2013年4月18日签订还款协议,结清了款项,已覆盖了之前的转账凭证。2013年年底原告的一笔转款是2013年11月25日产生的新借条的还款。原告故意制造诉讼,浪费司法资源,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12年5月1日被告通过农村信用合作社向原告支票转款6万元。现原告以被告未偿还借款为由起诉来院,诉请如前。另查2013年4月18日原告作为借款人与作为出借人的被告及两位担保人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借款方因经营贵州锦天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和贵州锦天酒店服务有限公司资金紧张,从2011年初起多次向出借方借款共计406万元。2013年黄志伟作为原告起诉上述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及担保人,双方于同年7月11日达成还款406万元的协议并经法院以调解书确认。审理中原告称6万元系给被告的出借款但无借条。被告认可收款,但称系原告法定代表人归还的借款本金或者利息。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对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6万元的主张,提交了银行凭证为证,但不能提供债权凭证。被告否认借款,主张双方于2013年4月18日签订的还款协议,结清了款项,已覆盖了原告提供的转账凭证。根据双方2013年4月18日出具的借款协议,原告提供的三张支付凭证应已计入该借款协议。故原告主张对被告持有债权不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贵州锦天酒店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贵州锦天酒店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杨 曲

审 判 员  闵 娟

人民陪审员  刘新亮

二 0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子飞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