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袁从华,组长。
被告遵义新兴消防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西内环路。
负责人黄平,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水市文华办望城村长岭埂组诉被告遵义新兴消防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水市文华办望城村长岭埂组于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水市文华办望城村长岭埂组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水市文华办望城村长岭埂组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赤水市文华办望城村长岭埂组承担。
代理审判员 徐凌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丛 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