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表人窦建春,男,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赤水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届股东,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诉讼代表人曾昭祥,男,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赤水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届股东,住赤水市。
诉讼代表人徐洪明,男,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赤水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届股东,住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张年丰,赤水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赤水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水市。
法定代表人刘林媛,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刘林媛,住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明浩,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婧。
被告(反诉原告)罗胜,住习水县。
委托代理人明浩,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婧。
被告张吉林,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赤水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届全体股东诉被告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赤水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刘林媛(反诉原告)、张吉林、罗胜(反诉原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赤水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届全体股东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赤水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届全体股东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赤水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届全体股东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40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赤水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届股东承担。
审判长 曹正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徐凌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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