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赤水市鸿星汽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红军大道红星小区A区。
法定代表人袁品中,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英凤诉被告赤水市鸿星汽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英凤于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英凤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英凤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万英凤承担。
代理审判员 徐凌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丛 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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