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赤水市国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
法定代表人叶俊超,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小燕,赤水市国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店长,住四川省珙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礁诉被告赤水市国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礁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礁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礁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26.00元,由原告罗礁承担。
审判员 刘方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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