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郑修牛,住贵州省盘县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白合心与被告郑修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翔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合心,被告郑修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合心诉称,2013年被告郑修牛承揽了盘县老厂镇的一处民房修建,雇佣原告帮其砌墙,约定每日劳务报酬为200元。房屋修建完工后,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劳务报酬6 000元。2014年2月17日,被告承诺于2014年4月18日前将该笔劳务报酬付清,被告并出具了欠条。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拒不支付所欠的劳务报酬。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人民币6 000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无异议;2、欠条复印件一份,被告无异议。
被告郑修牛辩称,原告所述是事实,但被告现无经济来源,请缓期支付。
被告郑修牛未提供证据。
本院依法调取了被告的身份信息,原被告均无异议。
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欠条和本院依法调取的被告身份信息,以上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郑修牛承揽了盘县老厂镇的一处民房修建,雇佣原告帮其砌墙,约定每日劳务报酬为200元。房屋修建完工后,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劳务报酬6 000元。2014年2月17日,被告承诺于2014年4月18日前将该笔劳务报酬付清,被告并出具了欠条。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拒不支付所欠的劳务报酬。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雇佣原告为其做工,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所欠原告6 000元劳务报酬,应当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6 000元劳务报酬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修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白合心劳务报酬人民币6 000元。
如本判决确定的义务人郑修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郑修牛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白合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未按相关规定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义务人郑修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权利人白合心可在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胡 翔
二Ο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吕廷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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