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五一东路235号湘域中央一号楼六楼。
法定代表人田正求,总经理。
被告四川众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迎宾大道同乐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刘刚,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凡林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四川众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凡林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凡林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凡林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原告曾凡林承担。
审判员 曹正林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涛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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